(2017)晋1002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冯毅与秦凤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毅,秦凤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02民初1361号原告:冯毅,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霞,山西兴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凤祥,男,195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原告冯毅与秦凤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霞,被告秦凤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冯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购砖款26550元并自2015年12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工地包工头,2015年4月,被告从原告处购砖建房,双方协商房屋封顶之后结算砖款。2015年12月底,房屋封顶后,被告直接从工地撤离并未向原告结算砖款。因被告采用不同质量的砖,尚欠原告购砖款26550元。原告提供证据有:2015年5月6日-2015年6月15日收据10张(7张张黎明签字,三张秦凤祥签字),共计26550元。秦凤祥辩称,被告没有赖账,双方口头协议每一层封顶结一次账,现在封顶两层,前两层已经结清。第三层没有封顶,因为事故被告工地停工,故没有给原告结账。原告持有只是上料单,后来被告还支付过部分砖款,因双方未进行最后结算,无法确定最终欠款数额。因此被告不清楚还欠多少钱。经审理查明,被告秦凤祥系工地包工头,因施工需要在原告冯毅处购买建筑用砖,自2015年5月6日至2015年6月15日期间,被告及被告工作人员共计向原告出具收据10张,被告共欠原告砖款26550元,被告均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被告秦凤祥在原告冯毅处购买建筑用砖,尚欠砖款26550元,应当予以偿还并支付利息,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对被告辩称支付过部分砖款的理由,因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本院无法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秦凤祥向原告冯毅支付砖款2655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3元,由被告秦凤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邓红人民陪审员亢晓丽人民陪审员李国萍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张晓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