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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4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曾春南与喻金木、余爱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春南,喻金木,余爱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94号之一原告:曾春南,男,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江西省南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根波,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喻金木,男,汉族,福建省将乐县人,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余爱胜,男,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江西省南丰县。原告曾春南与被告喻金木、余爱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因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于2015年5月15日中止诉讼。2017年9月19日本案恢复审理,原告曾春南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春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89元,减半收取2894.5元,由原告曾春南负担。审 判 长  严尤午审 判 员  陈永琴人民陪审员  余小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胡 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