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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2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艺东与陈雪莲、刘世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艺东,陈雪莲,刘世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696号原告:林艺东,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告:陈雪莲,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告:刘世秒,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原告林艺东与被告陈雪莲、刘世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艺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艺东负担。审 判 长  黄田中代理审判员  王志杰人民陪审员  刘全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志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