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2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艺东与陈雪莲、刘世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艺东,陈雪莲,刘世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696号原告:林艺东,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告:陈雪莲,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告:刘世秒,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原告林艺东与被告陈雪莲、刘世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艺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艺东负担。审 判 长 黄田中代理审判员 王志杰人民陪审员 刘全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志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