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蒯振娥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蒯振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78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组织机构代码78671348-2。主要负责人:张东,总经理。被执行人:蒯振娥,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本院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蒯振娥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认为应裁定: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曾东生审判员 李冬梅审判员 郑明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 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