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邓志鹏与王庆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志鹏,王庆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1415号原告:邓志鹏,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被告:王庆,男,199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原告邓志鹏诉被告王庆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志鹏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庆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志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元,减半收取291元,由邓志鹏承担。审判员 余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医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