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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邓志鹏与王庆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志鹏,王庆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1415号原告:邓志鹏,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被告:王庆,男,199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原告邓志鹏诉被告王庆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志鹏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庆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志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元,减半收取291元,由邓志鹏承担。审判员 余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医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