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民申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毅、唐桂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毅,唐桂龙,赵海滨,蒋成成,广西凯美投资有限公司,韦忠良,陆祖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民申20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毅,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桂龙,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海滨,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成成,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全州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凯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江滨二路水岸花园***栋。法定代表人:杨志高,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韦忠良,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陆祖瞿,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再审申请人王毅因与被申请人唐桂龙、赵海滨、蒋成成、广西凯美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凯美投资公司)、韦忠良、陆祖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0民终1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毅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关于损失价格的认定,明显缺乏依据,属认定事实错误。百色市价格认证中心没有入选《广西法院2014年度评估、审计、司法鉴定等机构备选名单》,无资格对本案火灾损失进行评估。且该鉴定结论不是在王毅与各被申请人均在场对物品全面清点以后作出,仅仅依据被申请人唐桂龙等人提交的进货单,按照所有物品全损的标准计算损失明显错误,与《火灾现场勘查笔录》明显矛盾。(二)二审改判王毅与韦忠良、陆祖瞿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及比例,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王毅只与陆祖瞿之间存在承揽关系,与韦忠良无关系,韦忠良是陆祖瞿花100元/天请来的工人,王毅并不知情。王毅只应在对陆祖瞿的选任过失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对此作出的责任划分是正确的,二审改判王毅与韦忠良、陆祖瞿共同承担70%的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未对王毅、韦忠良与陆祖瞿之间的责任分担一并处理,要求当事人另案处理属浪费司法资源。综上,请求再审本案。本院审查认为,(一)本案火灾事故发生后,由于韦忠良、陆祖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为了更准确确定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百色市右江区公安消防大队委托百色市价格认证中心对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进行价格认定。《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由此可见,价格认证中心系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百色市价格认证中心虽然不在《广西法院2014年度评估、审计、司法鉴定等机构备选名单》所列的鉴定机构范围,但百色市右江区公安消防大队作为处理火灾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自行选定鉴定机构,不受前述名单所列鉴定机构范围的限制,故该中心具备作出案涉《价格鉴定结论书》的法定资质。该中心在本案各方当事人均在场对物品进行全面清点的情况下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程序合法。综上,《价格鉴定结论书》应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原判据此认定唐桂龙、赵海滨、蒋成成的经济损失204454.89元并无不当。王毅虽然对《价格鉴定结论书》有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二)《火灾事故认定书》已查明,起火点位于王毅经营的爱车族汽车影音装饰中心3号铺面试音间内,因王毅雇请的无焊工上岗资质的陆祖瞿和韦忠良在焊接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导致电焊焊珠掉落并引燃试音间内的可燃材料后蔓延成灾。故王毅、韦忠良、陆祖瞿对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和蔓延、扩大负有直接责任,是造成财产损害的直接侵权人,应承担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王毅在委托陆祖瞿对爱车族汽车影音装饰中心进行焊接时,对陆祖瞿不具备焊工上岗资质的事实是明知的;对陆祖瞿与同样不具备焊工上岗资质的韦忠良共同焊接,王毅亦未提出异议。《火灾事故认定书》已确认起火点位于爱车族汽车影音装饰中心,正是由于王毅、韦忠良与陆祖瞿三人的原因力结合,直接导致了火灾的发生,造成了本案经济损失,故王毅、韦忠良与陆祖瞿应共同对该原因力向被侵权人承担主要责任。本案是被侵权人基于财产损失提起诉讼,至于王毅、韦忠良与陆祖瞿共同承担责任后如何划分责任比例属侵权人之间内部责任分担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当事人可另案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原判确定王毅、韦忠良、陆祖瞿在本案中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另外,凯美投资公司作为出租方,其将无消防供水系统等相关配套消防设施,也未经消防部门审批登记备案的铺面出租给唐桂龙等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另一原因,对火灾的发生和蔓延、扩大负有间接责任,应承担次要责任。虽然凯美投资公司与王毅、韦忠良、陆祖瞿对于本案火灾的发生均具有过错,但该两方侵权人并不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其各自责任大小可以分别确定,故原判确定凯美投资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亦无不妥。综上所述,王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程丽文审判员  蒙宏庆审判员  李 延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