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02民初4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立军与颜令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军,颜令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02民初4930号原告:王立军,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东,亳州市谯城区牛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312003011105675被告:颜令令,女,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王立军与被告颜令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令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立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利息4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销了对被告丁峰的诉讼。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15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被告颜令令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于2013年8月15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款协议及借条,约定月利率3分,还款期限为2013年10月15日。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销了对被告丁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借原告8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归还。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利率1.2%支付2013年3月15日至2017年2月15日的利息4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颜令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立军清偿借款80000元及利息40000元,合计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颜令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振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