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民初27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一翔与胡国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翔,胡国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2749号原告:王一翔,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告:胡国宏,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王一翔与被告胡国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王一翔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翔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一翔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吴宏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梅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