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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民初27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一翔与胡国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翔,胡国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2749号原告:王一翔,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告:胡国宏,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王一翔与被告胡国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王一翔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翔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一翔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吴宏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梅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