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36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诉被告何蕊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何蕊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3681号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琉璃乡东光村静居寺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79138458。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大街10号泰隆大厦西楼A1#,A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694800327P。公司负责人:李世民。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何蕊君,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诉被告何蕊君物业服务合同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连带承担。审判员 欧阳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窦薇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