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世会与陕西佰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世会,陕西佰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执76号申请执行人:杨世会,男,浙江台州市椒江区人,系商洛市万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刘新锋,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璨,系商洛市万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佰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磻溪镇工商所院内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3110284498。法定代表人:梁晓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少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杨世会申请执行陕西佰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杨世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宝仲调字第30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月4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5800元。执行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仲裁委做出的(2016)宝仲调字第30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陕西佰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9日将足额案款95800元与执行费1337元履行至本院账户,本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仲裁委作出的(2016)宝仲调字第30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正平执行员 李苏虎执行员 卫广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