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立萍与西部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萍,西部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1334号原告(反诉被告):张立萍,男,汉族,1969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西宁市五四大街微波巷1号亚楠大厦1142室。被告(反诉原告):西部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微波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兴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西部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部门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平,西部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职员。原告(反诉被告)张立萍与被告(反诉原告)西部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被告(反诉原告)西部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反诉。原告(反诉被告)张立萍与被告(反诉原告)西部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张立萍与被告(反诉原告)西部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张立萍与被告(反诉原告)西部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和反诉费各50元,分别退回原告(反诉被告)张立萍与被告(反诉原告)西部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各50元。审判员 董晓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窦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