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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3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孟与梁展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孟,梁展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3民初838号原告:李孟,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玉林市玉州区人,住玉林市玉州区。被告:梁展强,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人民东路***号。负责人:陈波。原告李孟与被告梁展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2017年9月29日,原告李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孟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孟负担。审判员  陈冬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诗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