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付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付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338号申请执行人: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房县城关镇房陵东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刘正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付培。经营场所:房县城关镇凤凰山路一号。本院在执行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付培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付培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7)鄂0325行审13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付培名下的存款、证券、车辆、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除此外,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余华礼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智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