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财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刘晓东、汤静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宜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刘晓东,汤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财保564号申请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7481580L。法定代表人李卫东,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开宜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25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155301。法定代表人刘晓东,职务不详。被申请人刘晓东,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汤静,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重庆开宜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刘晓东、汤静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重庆市教育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提供担保。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开宜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刘晓东、汤静价值17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