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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02民初34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陈宝平、车彩英与王维军、郭春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平,车彩英,王维军,郭春妮,黄连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902民初3465号原告:陈宝平,男,住甘肃省通渭县。原告:车彩英,女,住甘肃省通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有雄,男,住甘肃省通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兆,甘肃衡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维军,男,住甘肃省通渭县。被告:郭春妮,女,住甘肃省嘉峪关市。被告:黄连学,男,住甘肃省嘉峪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公司。负责人:魏欣,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宝平、车彩英与被告王维军、郭春妮、黄连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宝平、车彩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670587元;2、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6日,原告亲人陈晓琴乘坐被告王维军车辆,从车内坠落死亡,给原告造成极大损失。因此车属被告郭春妮、黄学连所有,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保险。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对陈晓琴死亡案,正在刑事侦查中,原告在期间提出民事赔偿之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宝平、车彩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3元,退还原告陈宝平、车彩英。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杨茗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