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执恢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卫兵、马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兵,马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恢216号申请人:刘卫兵,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泾县。被执行人:马超,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泾县。申请人刘卫兵与被执行人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10)泾民一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9月19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为本金26000元及利息11078.81元(自2009年9月1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11902元。以及受理费5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超在泾县宣纸厂的房产(窑上28栋1号)已与泾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达成了拆迁补偿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超在泾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的拆迁补偿款49480.8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胡银华审判员 朱木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巢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