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5执5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叶均满、高金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均满,高金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5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均满,男,1970年4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高金多,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本院在执行叶均满与高金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高金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金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金多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高金多所有的在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塘信用社朱村分社的存款帐户10×××#1人民币12500元。二、将上述款项汇至云和县人民法院帐户,开户名称:云和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县支行,帐号:62×××68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 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XX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