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2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惠民与苏学义、杨丹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惠民,苏学义,杨丹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786号申请人:胡惠民,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高荣,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学义,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申请人:杨丹,女,199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东峰,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胡惠民与被申请人苏学义、杨丹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胡惠民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苏学义、杨丹位于砀山县砀城镇合欢路35号房产的拆迁补偿款22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惠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苏学义、杨丹位于砀山县砀城镇合欢路35号房产的拆迁补偿款22万元予以保全,暂停支付12个月(自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裁定不停止执行。审判员 黄爱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