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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40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洋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薛洋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4008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晓辉。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旭。被告:薛洋洋。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洋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25元,另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古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