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保申请王明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保,王明海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4民特7号申请人:李保,女,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诉讼委托代理人:朱世国,溆浦县天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王明海,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申请人李保与被申请人王明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保称,2016年5月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一份《个人借贷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借款30万元,利息2.6%,并用被申请人购买的所有权证号为00009500的房屋设立抵押权抵押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如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有权申请处分抵押物,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交付借款并办理了他项权。借款后被申请人仅只支付利息3.5万元,此后都未按约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请求法院裁定拍卖被申请人王明海抵押给申请人所有权证号为00009500的房屋,拍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抵押物为农村房屋,建设用地性质为农村宅基地,本案的抵押物虽为房屋,但房屋建设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视为一并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宅基地不得抵押,故对申请人申请拍卖抵押物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保的申请。申请费5800元,由申请人李保负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员 吴浩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向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