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执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宁波美屋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浙0205执2057号袁海华:你与宁波美屋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浙0205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宁波美屋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0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袁海华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美屋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自2003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5439.20元、公共设施维修费1942.70元,违约金2500元,合计9881.9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行,你仍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未按本通知履行的,你应当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报告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四、如你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将你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络和法院公告进行曝光;2、向金融机构和工商、房管、税务、国土等部门通报;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限制你出境;3、视情限制你实施高消费行为;4、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将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五、如你有下列规避执行行为之一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2、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3、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4、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手段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5、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6、为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8、备注:如你主动履行了义务,请及时将履行凭证交至本院。特此通知。附:江北区人民法院缴纳执行款通知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温馨提示:本院已开通诉讼服务热线12368,如果您在诉讼中无法联系审判(执行)人员时可以拨打该热线,通过该热线您可以了解我院相关情况和承办法官(执行员)姓名、联系方式,也可以查询审判流程信息、执行信息,进行投诉、举报。如果您对我院工作有任何意见和建议,也欢迎您拨打该热线电话。该热线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非工作时间由电话自动答录。您的来电,我们都将及时答复。本院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清河路28号邮编:315020联系人:傅栋联系电话:0574-5610****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