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6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陈波与四川泓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四川泓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6731号原告:陈波,男,汉族,1976年6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开文,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陈波表哥。被告:四川泓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庞江洪,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琳,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1983年4月20日出生,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波与被��四川泓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陈波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波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波承担。审判员 李 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承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