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30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马嘉山申请执行卢发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嘉山,卢发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30执105号申请执行人:马嘉山,男,哈尼族,居民,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xxx乡xx站职工宿舍。被执行人:卢发有,男,哈尼族,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老集寨乡xxx村委会xxx街村民小组。马嘉山与卢发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2017)云2530民初20号民事调解书,由卢发有于2017年3月30日前退还马嘉山土地转让预付款100000.00元。该调解书生效后,因卢发有逾期未履行,马嘉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本案在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卢发有同意从2017年8月起每个月付10000.00元给马嘉山直至付清所欠的100000.00元,并于2017年9月14日支付了10000.00元。据此,经申请人马嘉山同意,本院保留申请人马嘉山的债权,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