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7民初2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霍庆虎与刘泽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庆虎,刘泽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2729号原告:霍庆虎,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刘泽喜,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霍庆虎与被告刘泽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刘泽喜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存喜审 判 员  张妮娜人民陪审员  郑永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广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