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2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霍庆虎与刘泽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庆虎,刘泽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2729号原告:霍庆虎,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刘泽喜,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霍庆虎与被告刘泽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刘泽喜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存喜审 判 员 张妮娜人民陪审员 郑永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广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