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司惩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利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决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利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川0504司惩34号被罚款人:刘利东,男,汉族,1981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执行(2017)川0504执723号林国专与刘利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利东拒不向本院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刘利东罚款1000元,限于2017年9月11日之前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