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5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姜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5民初516号原告:姜某,女,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告:赵某,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陈 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涂芳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