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667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春泽商贸有限公司与杨晓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春泽商贸有限公司,杨晓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6748号原告:上海春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沈忠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何心,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晓峰,男,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春泽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晓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春泽商贸有限公司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春泽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春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 伶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兆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