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执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莲凤与大连胜利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莲凤,大连胜利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1326号申请执行人王莲凤,女,195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委托代理人张强、曲叶,系辽宁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胜利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蔡宽民,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莲凤与被执行人大连胜利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辽0202民初8145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宝成审判员 马 军审判员 白 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