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3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石怀赛与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怀赛,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323行初22号原告石怀赛,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谷阳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23092486756C。法定代表人陈天鹏,该局局长。原告石怀赛诉被告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场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受理后,及时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2017年9月18日原告石怀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石怀赛要求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怀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怀赛负担。审 判 长 沈中于审 判 员 朱 云人民陪审员 朱士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