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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50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玉芹与韩西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芹,韩西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5025号原告:张玉芹,女,193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领,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西九,男,195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张玉芹诉被告韩西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张玉芹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玉芹负担。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庆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