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执7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云和县人民法院、蓝炳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7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云和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蓝炳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丽云刑初字第0003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蓝炳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蓝炳根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蓝炳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蓝炳根(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02的存款人民币1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 津AUT())O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廖月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