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1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马某1与马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1民初627号原告:马某1,男,回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甘肃省临夏县。被告:马某2,女,藏族,牧民,初中文化,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2因下落不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长子马某3,次子马某4均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己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1年8月在拉萨市打工时相识,于2012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两个孩子,长子马某3,现年12岁。次子马某4,现年5岁,两个孩子均与原告一起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3月,原、被告在河南打工期间发生吵架后被告外出,不久,由原告叫回。同年4月,被告趁原告外出之机,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两个孩子,长子马某3,现年12岁。次子马某4,现年5岁,两个孩子均与原告一起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与原告及家人生活习俗不同,故多次发生矛盾。2014年3月,原、被告到河南打工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争吵后被告外出生活,由原告将其劝叫回家。同年4月,被告无故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5月28日依法在《民族日报》上刊登了应诉公告,现公告期届满,被告仍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登记结婚,且生有两个孩子。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语言及生活习俗不同,故经常发生矛盾,现被告外出下落不明,双方分居已达3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应予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要求抚养孩子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离婚;二、长子马某3,次子马某4均有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负。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均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永梅审判员 常承旭审判员 乔国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