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桂林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379号被执行人:桂林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漓江路19号。法定代表人:郝惠平。桂林市华通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桂林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民终2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桂林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华通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桂林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且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华通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桂林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华通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民终2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兴华审判员 程维光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