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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256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科悦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徐州金玉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科悦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徐州金玉畜禽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563号之三原告: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仁和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19908060A(1-10)。法定代表人:赵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根,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科悦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谢庄村徐州金玉畜禽养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33890308XL。法定代表人:李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徐州金玉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谢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67638733XR。法定代表人:黄金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科悦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徐州金玉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就所欠货款等事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678元,减半收取24839元,由原告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耀翔审 判 员  周玉祥人民陪审员  郑训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