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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执14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14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84年8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昌图县。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63年1月14日生,汉族,下岗工人,住昌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图县人民法院(2016)辽1224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周某某名下的位于昌图县昌图镇某街28组73栋2号房屋一座,面积为46.2平方米(产权证号为昌镇字第XXXX号)。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法院允许不得私自变卖,经法院允许后被执行人方可变卖,但必须将变卖法院查封的财产价款交到昌图县人民法院,否则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阿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