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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58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马国峰与周焱明、沈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峰,周焱明,沈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民初15888号原告马国峰,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於仁根,杭州市之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焱明,女,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沈张伟,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马国峰诉被告周焱明、沈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诸灿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马国峰及其委托代理人於仁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焱明、沈张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马国峰诉称:2015年5月15,被告周焱明向原告借款35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确认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两被告于2003年6月10日登记结婚,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款至今未付,故起诉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35万元。被告周焱明、沈张伟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另查明,两被告于2003年6月10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各1份,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周焱明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周焱明未及时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涉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沈张伟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借款属于被告周焱明的个人债务,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案涉债务应作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周焱明、沈张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马国峰借款35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由周焱明、沈张伟负担。原告马国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周焱明、沈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诸灿祥二○一七年十月九无书记员  陈若星?PAGE?2??PAGE?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