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花彭与王彦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花彭,王彦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6民初1668号原告:陈花彭,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淅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花雷,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淅川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彦均,男,生于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淅川县。原告陈花彭与被告王彦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花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花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彦均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花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26日,被告王彦均向原告借款1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未予偿还。被告缺席无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26日,被告王彦均向原告陈花彭借款1万元,被告王彦均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王彦均今借陈华朋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借款月利率为:万分之6借款人签字:王彦均歪脖借款日期2013年12月26日”。后原告以被告未予偿还为由诉诸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彦均向原告陈花彭借款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双方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被告王彦均应当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义务。原告陈花彭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应按双方约定的月万分之六计算。被告王彦均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抗��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彦均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花彭借款10000元,并自2013年12月26日按照月万分之六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彦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璞审 判 员 高国勤人民陪审员 刘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席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