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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红强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1刑初1081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红强,男,1968年11月21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告人李红强因本案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3日被监视居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刑诉(2017)10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红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一并提交了官检量建(2017)854号量刑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29日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龚绍红、书记员郑雄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红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红强在昆明市关上关景路K12路公交车站台,趁被害人徐某某上K12路公交车不备,用左手从被害人左侧外衣口袋里盗窃出一部白色的“百立丰”Iephone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元)。后被公交分局民警抓获,并当场在其手上缴获所盗窃的手机。破案后,被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对上述认定事实及起诉指控罪名,被告人李红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有有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红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红强犯盗窃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红强在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够当庭自愿认罪,且被盗赃物已追缴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官检量建(2017)854号量刑建议书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李红强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虽然符合庭审查明的案件法律事实、情节及刑罚分则相关文本的规定,但根据刑法总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院认为,纵观本案的事实及情节,被告人李红强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不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李红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红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蒋洪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展兴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