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2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刘世贵申请执行元谋富元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贵,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2执3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申请执行人刘某贵,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元谋县。法定代表人丁代超,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富民一初字第1174、11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营业部322***************15-1账户上的存款元予以扣划,至富顺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121246650840账户上(开户行:建行富顺县支行营业部)。二、对被执行人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营业部322***************15-1账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杨 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贺茂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