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行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山东翔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城市管理局、东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翔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东营市城市管理局,东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山东东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502行初51号原告山东翔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曹州路7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31297973XY。法定代表人薄海霞,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海生,山东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东营市东城辽河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500552222939B。法定代表人陈步科,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炜,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住所地:东营市东城南一路626号。法定代表人宿元冬,队长。第三人山东东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下区千佛山东路南侧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42429252C。法定代表人李滨,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杜渤海,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长江,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翔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城市管理局、东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要求确认强制拆除广告牌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翔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翔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翔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桂丽审 判 员 马学忠人民陪审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