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贤勇与王继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贤勇,王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81执221号申请执行人张贤勇被执行人王继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贤勇与被执行人王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贤勇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一)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临江市人民法院(2016)吉0681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秦丽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