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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庆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庆龙,刘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671号申请执行人孙庆龙,男,汉族,1989年9月3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毛纺厂纺织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89********。被执行人刘晓燕,女,汉族,1975年3月3日出生,延安市吴起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桥高家花园小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61975********。申请执行人孙庆龙与被执行人刘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陕0602民初298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支付借款14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1557.5元及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孙庆龙于2017年9月29日以与被执行人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案件申请书。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1861号案件的执行。对于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演晴利审判员  裴 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