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3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李锦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李锦贻,陈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3703号申请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住天长市天康大道666号。负责人:高克俭,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磊,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锦贻,男,1979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申请人:陈丽,女,198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与被告李锦贻、陈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锦贻所有的房地权2004字第691号(位于天长市安康小区11栋301)项下房地产中价值25万元的部分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锦贻所有的房地权2004字第691号(位于天长市安康小区11栋301)项下房地产中价值25万元的部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元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晓琳书 记 员 钱凯林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