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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恢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梅芝与长春市新航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电池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梅芝,长春市新航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电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恢276号申请执行人王梅芝,女,196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长春市新航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电池厂,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徐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梅芝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新航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电池厂劳动争议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6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王梅芝申请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06执3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 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