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王志强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833号申请执行人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118号2-5幢一至三层。法定代表人廖晓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育彪,吉林省佳晖律师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志强,男,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志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3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志强返还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人民币14,840元及利息。诉讼费296元,公告费300元由王志强承担471元,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负担125元。因被告王志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志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王志强没有报告财产状况,也没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又在人民法院报依法公告送达。2、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志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两辆10年以上的面包车,无法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理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志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3、因申请执行人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的申请,且被执行人没有报告财产状况,也没有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故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3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健审 判 员 吕同玉代理审判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