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民辖终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张亮,魏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辖终1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凌一路隧道口。法定代表人:周菊芝,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2号。负责人:王鹏,该行行长。原审被告:张亮,男,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原审被告:魏蓓,女,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上诉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因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张亮、魏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12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该案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车志平审 判 员  李 峡代理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