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财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谢良颖与张涛 张培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良颖,张涛,张培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207号申请人谢良颖,女,197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张涛,男,1985年12月27日生,住济阳县。被申请人张培培,住济阳县。申请人谢良颖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张涛驾驶的张培培所有的鲁AE11**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良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涛驾驶的张培培所有的鲁AE11**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谢良颖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仲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