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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求良与宁建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求良,宁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322号申请执行人李求良,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被执行人宁建飞,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回族,住湖南省隆回县。申请执行人李求良与被执行人宁建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6)湘0524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由被告宁建飞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求良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50166元,承担受理费40元。但被告宁建飞没有履行义务,李求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又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求良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异议。本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4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任平审判员  刘顺松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国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