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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民终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志永、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栏东村第一村民组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志永,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栏东村第一村民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19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志永,又名郭志勇,男,汉族,1953年5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春安,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栏东村第一村民组。诉讼代表人:郭永召,男,194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诉讼代表人:郭志敏,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守领,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郭志永因与被上诉人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兰东村第一村民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1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10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郭志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周亚丽审 判 员 李德道审 判 员 杨俊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 震书 记 员 夏春秋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