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刑终7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周圣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刑终798号原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圣,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身份证号:,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柯垣镇柿树村院三村民组,捕前住河北省鹿泉市果岭湾小区**号楼*单元102。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圣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晋0106刑初48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认为事实清楚,依法讯问了上诉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2日10时至13时许,被告人周圣伙同周小宝(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为”冀A975**”的黑色”威麟”商务车,先后在本市迎泽区大南门、柳巷南路、朝阳街等人流密集区域,利用事先安装在冀A975**”车辆上的”伪基站”设备,冒用中国移动”10086”及建设银行”95533”客服电话号码,向其使用伪基站设备信号源所覆盖的移动、联通手机用户发送内容为”紧急通知:您的手机银行将于近日失效,请登入wap.sxtycbb.cc进行补录,预期将冻结资金,如有不便敬请谅解。【建设银行】”的诈骗短信。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从查获的伪基站设备内提取的13607条”IMSI识别码”中,对比出11617个手机号码,根据以上对比结果,被告人周圣使用该”伪基站”设备对山西移动公司11617个用户通信造成了中断,并发送了短信。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被告人周圣的庭前供述,证人周小宝的证言,作案设备照片,作案手机照片,周圣指认作案设备照片,周圣给”猛虎”发送短信及双方聊天手机截图照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山西省无线电监测站编号2016-10-27-01《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报告》,情况说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柳巷责任区刑警队破获案件所用”伪基站”影响我公司用户情况鉴定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出具的《关于2016年10月12日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破获伪基站案件影响情况的补充证明》,关于对犯罪嫌疑人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内容的情况说明,关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有无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说明,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阴性),尿样检测板照片。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圣利用伪基站设备等电信技术手段,冒用中国建设银行客服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诈骗短信,实施诈骗,情节严重,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本案的定罪问题,经查,本案中,在客观方面虽然存在被告人非法使用安装在其车内的伪基站设备,占用移动频率发送短信,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的事实。但被告人发送的短信内容涉及诈骗,且系冒用中国移动及建设银行的名义发送,再结合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证实被告人安装伪基站设备的目的就是冒用中国移动及建设银行的客服电话号码,对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诈骗短信,故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利用发送短信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应予变更。被告人周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其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扣押在案的作案用威麟牌商务车(冀A975**)一辆、伪基站设备一套(蓝色、绿色电路板各一块、银色铝合金材质散热片一块、黑色天线二根)、诺基亚1110手机一部、华为畅想5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上诉人周圣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过重,罚金过高。自己是受”猛虎”指使,对发送内容不知情,是受雇佣的,迎泽法院的判决不成立。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圣利用伪基站设备等电信技术手段,冒用中国建设银行客服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诈骗短信,实施诈骗,情节严重,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上诉人周圣所提”原审判决过重,罚金过高。自己是受''猛虎''指使,对发送内容不知情,是受雇佣的,迎泽法院的判决不成立”的意见,经查,上诉人本人的供述、周小宝的供述能相互印证,上诉人周圣对所发信息内容是知情的,原审法院已考虑上诉人犯罪情节和作用,依据法律规定认定其犯诈骗罪,并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依法裁量,原审量刑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万君审判员 胡伯韬审判员 侯宝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段婷婷 关注公众号“”